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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办事指南
字体:[ ]发布日期:2008-07-29浏览次数: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单位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二、什么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什么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民事、行政法律援助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什么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执行;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五、法律援助的审查及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有关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外承诺法律援助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六、法律援助申请的异议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五)仲裁代理;

  (六)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七)公证证明;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八、法律援助的管辖

   (一)市(地)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涉外法律援助案件和本辖区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

  (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县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本辖区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

  九、受援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受援人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援助条件,获得法律援助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的当事人。

   受援人权利:

   (一)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更换承办人;

   (三)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检举法律援助承办人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援人义务:

   (一)如实陈述有关事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如实提供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三)给予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必要的合作。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受援人愿意支付有关费用的,可以继续提供法律服务。

   注:(1)经济困难证明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一般做法是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作出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倍的证明,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属实。

   (2)经济困难证明一般由住所地或者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如果住所地或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确有困难的,可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

   (3)经济困难证明的格式可以到温州市司法局网站点击“148”法律援助栏目下载。

  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12348

  投诉监督电话:0577-88372860

  网上咨询地址:www.sif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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