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林淑萍等12名残疾人与温州市摩托车用品厂因就劳动保险发生纠纷而申请法律援助,要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
【案情简介】
林淑萍,女,1951年出生,肢体三级残疾;谢中秋,女,1960年出生,肢体三级残疾;朱雪娟,女,1963年出生,肢体二级残疾;戴晓林,男,1963年出生,听力一级残疾;叶晓秋,女,1964年出生,听力二级残疾;黄郑影,女,1972年出生,听力一级残疾;楼静妹,女,1964年出生,听力一级残疾;叶秀平,女,1962年出生,听力一级残疾;朱德萍,男,1957年出生,听力一级残疾;陈朝晖,男,1968年出生,听力一级残疾;卢建桦,1958年出生,智力三级残疾;周琼玮,女,1971年出生,听力一级残疾。
上述12名残疾人自1980年至1989年陆续被温州市民政局安排到温州市摩托车用品厂上班。当时温州市摩托车用品厂系集体性质,自1985年始每月为职工交纳5元养老保险费。1994年,该厂利用温州企业普遍由商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转换之机,擅自将包括本案12名残疾人在内的部分职工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保。对此,本案12名残疾人并不知情。后该厂于1998年经拍卖被原厂长张宪虎等5人承买,改制为股份制企业。2000年,该厂部分职工听说其养老保险可能被厂里退保,遂自2000年10月开始向有关部门上访。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果后,本案12残疾人于2001年5月向中国人寿保险温州分公司查证,证实包括12名残疾人在内的28人确实被退保。本案12名残疾人遂于2001向6月10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
【承办过程】
2001年春节刚过不久,就有2位残疾人走进浙江瓯越律师事务所大门,该所领导指派刚执业不久的律师李北平进行接待。一番详细询问之后,了解到2位残疾人中仅有一只手臂的当事人就是本案当事人之一朱雪娟,而另一位年近古稀的老者是本案当事人林淑萍的父亲林芳(也是残疾人,两眼视力几乎为零,仅有光感),他们是受其他11位残疾人的委托来寻求法律援助的,要求通过法律途径向其所在的温州市摩托车用品厂追索被退保的养老保险金。了解案情后,李北平马上向该所领导汇报情况,该所领导当即决定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报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由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该所律师李北平为本案的援助律师,这一办,就是6年多。
12名残疾人,因人数多、住处分散,使联络更难,且大部分当事人是聋哑人,需要翻译才能交流,另与几名智障人的沟通就更成问题,费了很大周折才把法律援助的各种手续办齐。
由于沟通不畅,援助律师向受援人解释案件的法律问题时,在案件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时,都困难重重。援助律师又花了很大的功夫,将仲裁时效——这一不可能回避却又不得不回避的法律问题,与受援人进行沟通,决定在制作仲裁方案时,回避这个问题,并告知受援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可仲裁申诉提起后,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还是将视线放在了仲裁时效上。期间,与温州摩托车用品厂进行了多次调解,并曾一度达成了调解方案,但终因温州市摩托车用品厂法定代表人张宪虎出尔反尔而调解不成。几个月来,援助律师、受援人与经办人员多次沟通,拒理力争,当事人还多方向鹿城区劳动局领导反映,但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还是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却以失败告终,一度让援助律师李北平十分沮丧。可难得的和让援助律师欣慰的是,援助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首战失利”之后,最初的2位残疾人朱雪娟和林芳受其他残疾人委托,再次指名要求李北平继续代理,向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诉讼进入程序后,援助律师巧妙了回避了时效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曾一度令被告温州市摩托车用品厂无所适从,使案件进入了实体审理的过程。但百密终有一疏,在一次庭审中,由于林芳老人在对方的话语相激下,一时激动忘记了援助律师的嘱咐,将一份不利证据当庭出示,原告方的时效问题成为被攻击的重点,导致情势发生了转变。对于温州市摩托车用品厂来说,这份证据仿似一根“救命稻草”,一旦抓住岂能罢休。对于法官来说,正面对十几个人十几年的养老费如何计算、证据如何梳理而无从下手时,以时效问题一驳了之未尝不是“完成任务”的“最好”方式。如此,其结果可想而知,2002年5月20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以时效问题,驳回了朱雪娟等12名残疾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法律援助虽然换来的是一次败诉,但援助律师与受援人之间却建立起了充分的信任,并结下了深深的情谊。12名残疾人毫不犹豫地又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并再次指名要求李北平为援助律师,由其代理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一审判决对于诉讼时效的认识,援助律师提出,本案不应认定为超过诉讼时效,12名残疾人之所以在2001年6月才提起劳动仲裁,那是因为在2001年5月13日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温州分公司复印到人员清单之前,根本不知道究竟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和哪几个人的哪些权益受到侵害,只有从那以后,才明确地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原告自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不到1个月,于2001年6月10日就向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因此,原告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之内。在此前的半年时间里,包括12名残疾人在内的许多人一直在向有关部门上访,并通过这些部门调查、核实、协调、处理,仅在退保事实核实后且温州市摩托车用品厂又不同意补办手续情况下,劳动争议才发生,才开始计算时效。这一观点虽值得商榷,但并非无理,予以采纳亦无可厚非。因此,法院若从考虑残疾人实际情况及保障其生存和利益的角度出发,应予支持。但遗憾的是,2002年11月2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
二审终审后,面对的还是败诉,可当事人非但没有一丝埋怨,反而为援助律师送去一块大大的铜匾!援助律师虽然无愧于这块铜匾,但失败的结果仍然使李北平的心情不能平静。为了伸张正义,李北平决定做12名残疾人的申诉援助律师。这一诉又是3年多,期间,援助律师与当事人并肩“作战”,写上访信、写报告,调查、复印,等等……其中朱雪娟、林芳2位当事人几乎成了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一上班就到所里来,往往一周都要呆上二、三天。4年后的2007年3月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现尚在审理过程中。另外还有一点让人高兴的是,经办的法官是个善良而细心的女法官,认真、负责且富有同情心,这让我们对案件能够最终得到一个良好的结果而充满了期待!
【承办结果】
此案历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现又发回重审,历时6年多,至今尚未结案。6年多时间里,援助律师李北平作为12名残疾人的代理律师,始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与其中几位当事人建立了难得的信任和真挚的感情。目前重审已经开庭,正在办理之中,等待着结果。
【案件点评】
6年多来,援助律师为12名残疾了代写了多少份报告、申请书、情况说明等等已经记不清了,为其复印的材料也至少有1米多高了;6年多来,援助律师所在的浙江瓯越律师事务所已经重组成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2位经常来所里的当事人跟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也都十分熟悉了。他们见证了援助律师李北平的成长,也见证了该所从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到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历程,因此这6年多对于一个律师来说也是一份难得的经历。援助律师的辛勤工作、六年如一日的工作,终于换回了发回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法律援助,承载弱者希望的阳光工程,必将为和谐社会铺就一条金光大道!
办案单位 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办案人 李北平(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 李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