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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继承纠纷法律援助案
字体:[ ]发布日期:2008-08-29浏览次数:

  【案由】

  林某死亡后,其父母、妻子为争夺赔偿款发生纠纷,其妻杨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5日,在平阳县肖江镇某企业打工的该镇某村农民林某上班期间不幸因事故死亡。林某遗留的亲属有31岁的妻子杨某(以下简称“儿媳”)、5岁的女儿(以下简称“孙女”)、56岁的父亲、51岁的母亲(以下简称“公、婆”)和均已成年的弟、妹3人。

  事发第二天在肖江镇调解中心的主持下,该企业与林某家属达成赔偿书面协议:“企业一次性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238000元正。”此外,该企业表示愿另附上50000元的“红包”1个给家属。该企业还在现场支付了100000元现金由林某父、母亲收下,打了一张数额为188000的欠条由林某父亲收执,约定待家属们将林某后事处理完毕并协助企业办理有关保险理赔手续后予以兑现(注:此保险非职工工伤保险)。

  当家属们将林某后事处理完毕后,却发生了林某死亡赔偿款分割的争议。起因是林某父母提出林某女儿归其抚养,与林某妻子杨某无涉,并支付30000元给杨某,由其自择去、留。如杨某不同意该方案,则林某父母就不去该企业领取余下的188000元。此方案被身为村妇女主任的杨某理所当然地拒绝了。杨某坚持得到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合理分割母女俩应得的份额。双方就此僵持不下,有关组织和亲属也调解无果。廖企业在闻此争议后出于避免卷入的中立立场,也表示须待家属双方就赔偿款的分配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共同来领取余款,否则,企业将无法向任何单方支付该余款。

  2007年3月份,陷于困境之中的杨某携女儿向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认为杨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九洲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江平负责承办本案。

  承办人严江平接受指派后,即对该案的标的物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进行了如下分析。

  一、本案标的物——238000元的一次性赔偿款和50000元“红包”的性质及权利人的确定。

  首先238000元的一次性赔偿款和50000元“红包”,依据双方协议的内容,对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即分别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238000元的一次性赔偿款中按法定计算标准划出丧葬费1278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依《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孙女一人)39112.5元归于相关权利人名下后。余下的186101.5元则为死亡补偿费。

  这186101.5元死亡补偿费依据《继承法》及最高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相关条款的规定,不属遗产;同时因为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关于死亡赔偿金所采用的理论是继承丧失说,所以死亡补偿费虽不是遗产,但仍应比照《继承法》的原则进行分配。即应当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因此死亡补偿费的权利人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50000元“红包”,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权利人按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也即上述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的分析

  在梳理本案的案情时,有个情节十分重要:即林某所在企业将其与林某家属书面约定的238000元、口头允诺的50000元共计288000元的赔偿款,支付了100000元的现金后,再打了一张188000元的欠条给家属。这样就使本案交叉并存在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企业与家属间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二是家属间的死亡赔偿金分割关系。

  对于申请人杨某及其女儿来说,在诉讼的请求权上,既可以选择对企业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也可以选择对公、婆提起死亡赔偿金分割之诉。比较一下这两个诉,直接对企业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简便、快捷,对公、婆的死亡赔偿金分割之诉则由于前述的欠据问题则使之复杂、繁琐。选择单纯的儿媳及孙女与公、婆的确认之诉,还是儿媳及孙女与公、婆加企业的给付之诉,摆在了援助律师前面。

  出于对企业50000元的允诺此时实际已成为“附条件的赠与”这一基本事实的考虑,为尽可能地替家属争取最大的诉讼利益,援助律师决定先提起单纯的儿媳及孙女与公、婆的确认之诉。即通过家属间先形成协议,使所附条件成就而再酌情选择手段最终解决企业给付赔款问题的办案策略。2007年4月,杨某及其女儿以林某父母为被告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承办结果】

  2007年7月法院作处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杨某获得的份额为59025.3元,杨某女儿获得的份额为98137.8元,同时依法判决杨某女儿所得份额由其监护人杨某保管。对该一审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当判决生效后,本次援助工作的重头戏开场了:即让林某父母和杨某从一胜一负的诉讼对手位置上走出来,以判决为基础达成一致的分配协议,使林某所在企业50000元的赠与条件成就而最终获得共同的最大的诉讼利益。

  这工作的内容就是在杨某和林某父母各自获得本人的份额的基础上,说服杨某放弃所得的对女儿份额的保管权,按林某父母的意愿,双方达成共同将杨某女儿所得份额定期存入当地实力强大、经营信誉度极佳的企业,利息按季由杨某领取用于抚养其女儿的分配协议。

  这步工作在法官、镇、村干部和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人员、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促成了本案的结案。

  【案件点评】

  平阳县农村近些年来,在有男性青年成员因事故或各种不幸原因致死亡而获赔偿的家庭中,往往发生“二次震荡”。因为大部分家庭在处理完后事后一般都是根据农村普遍认同的习俗,给年轻的儿媳部分赔偿费后,由其自择出路。当遇上法律意识强或“娘家有人”的儿媳时,“挺身维权”的事情就会发生。一旦诉讼程序启动,正常结果都是儿媳胜诉,特别是儿媳对子女财产的监护权也都会得到支持。而公、婆方对孙子女的抚养及财产权的主张,常常是出于对孙子女未来的合理担忧、真心关爱!

  本案的结局中,最大的利益获维护者应是孙女。公、婆的意愿实际上是社会传统情理的反应。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再婚家庭损害继子、女利益的事例。法定的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实际也会成为双刃剑。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协议,对监护权予以适当限制,往往是符合了死者的遗愿,因为对于死者在天之灵来说,最使其牵挂的肯定是孩子的安危与幸福。

  办案单位   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办案人     严江平(浙江九洲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应良很(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作者       应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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