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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向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
字体:[ ]发布日期:2008-08-29浏览次数:

  【案由】

  肖向华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11日上午7时30分许,施明枢驾驶浙K/52637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行经天中公路新城村路段时,碰撞停在左侧路边的浙江G/77395号小型拖拉机尾部,导致G/773952005小型拖拉机前冲再碰撞站于车前路面上的肖向华(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孟家溪村6-37号),导致肖向华头部严重受伤、当即昏迷。肖向华即被送往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急救,经诊断认定为右额颞脑挫裂伤伴出血、脑疝,后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八医院(下称一一八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194889.51元。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温公交叁认字(2006)认字第30222号),认定施明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肖向华无事故责任。

  2006年11月6日,肖向华已经过第一次手术并转至一一八医院治疗,在最关键的治疗期,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支付13万元后不见踪影,肖向华家属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医院已经停止提供治疗和药物,并多次下催款单甚至准备采取强制出院措施。情况迫在眉睫,如果出院,肖向华面临的必是生命危险,已处于植物人状态的肖向华很可能永远都不能苏醒过来,如何救助这年仅29岁的生命?肖向华家属想到了法律援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承办过程】

  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肖向华家属的申请后,即作为特殊案件,立即决定向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给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双,并要求援助律师立即赶到法律援助中心与肖向化家属见面。

  援助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对肖向华而言,越早起诉,得到救治的可能就越大。因此,援助律师提出马上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的方案,得到了肖向华家属首肯。援助律师连夜加班整理证据材料,起草了包括诉状、证据清单、先予执行申请书、减免诉讼费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提出了赔偿额暂计234246.68元的诉讼请求(所有赔偿项目均为暂时估算),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于次日上午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全部诉讼材料。

  一夜未眠,是为了与时间争夺生命。然而,根据正常的办案程序,法院对于减免诉讼费及先予执行的申请,却不能马上给予答复。但肖向华该怎么办,医院又开始催促家属缴费了。作为接触大量此类案件的律师,援助律师认为单纯依靠法院,也许不是最快的解决方法,既然医院不同意继续用药,那么只能找医院寻求帮助,有了法院受理通知书,医院可能会网开一面。援助律师离开法院后就直接去了一一八医院,踏入肖向华的病房,援助律师看到,肖向华的右额半个脑壳已完全缺损,确切的说,他只有四分之三个脑袋!触目惊心的病情极大地震憾了援助律师,她唯一的念头就是在最短的时间内把人救起来。一刻也不能停留,援助律师又直接找到了一一八医院院长,细数当事人的病情,更重要的是向其表明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医疗费马上可以续上。院长经过与主治医生讨论后,同意先给病人用药,但期限只有10天,在该期限内如果没有缴纳医疗费,必须强制出院。肖向华家属破啼为笑,10天,虽然不长,但对一个垂危生命就意味着还有挽回的希望。

  医院方面暂时没问题了,法院程序必须加快,肖向华家属要保证在10天内缴纳所须的医疗费。为此,援助律师又多次跑到法院找立案庭庭长,阐明案情的紧迫性,庭长终于表示诉讼费可先交一小部分、先予执行要调查核实后再定。在援助律师的一再请求下,立案庭庭长终于安排了时间,在援助律师的陪同下去医院调查,接触了肖向华、主治医生、院长、看护人员,得到确实信息后,立案庭庭长当即同意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在援助律师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之下,保险公司支付了3万元赔偿款。虽然只有3万元,却是救命的稻草,这3万元可维持肖向华半个月的医疗费用,时间又充裕了。拿到3万元的那一刻,肖向华家属握住援助律师的手紧紧不放,除了感激,援助律师看到了他们眼中的尊重和敬佩。

  由于治疗及时,肖向华终于苏醒过来,度过了危险期,并在病情稳定后于2006年12月21日出院,医疗费用已可确定,援助律师马上向法院提交了明确诉讼请求申请书,提出了金额703476.51元的赔偿要求,并请求法院基于病人生活需要先行审理可以明确的赔偿项目。法院建议先作伤残等级鉴定,援助律师考虑到一般伤残等级鉴定程序上起码一、二个月,时间拖不起!法院联系到了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对方答复不仅可以减免部分鉴定费,还可以在一个星期内作出鉴定。援助律师代肖向华提起了鉴定申请,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果然以最快的速度作出了鉴定结论,认定肖向华构成两个三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二级护理依赖、颅骨修补费20000元。援助律师根据鉴定结论立即向法院出具了再次明确诉讼请求申请书,提出赔偿总额为868648.51元的诉讼请求。

  原以为开庭只是程序问题,不料被告不仅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还要求对伤势进行重新鉴定。援助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6000多字的代理意见,从法理、情理等方面进行论述,得到受援人及旁听观众的一致赞赏。由于丽水天平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确实存在程序瑕疵,法院同意重新鉴定,根据第二次鉴定结论,援助律师又向法院出具了最后明确诉讼请求申请书,确定赔偿金额为963248.51元,法院最后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作出了判决,肖向华胜诉。肖向华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多次登门拜访,对援助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办案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

  【承办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06)温龙民初字第735号判决书,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肖向华损失计人民币160000元,施明枢赔偿肖向华赔偿款共计466578.51元。

  【案件点评】                           

  本案属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本身并无多大争议,存在的法律问题也不突出。但是,援助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最大的敌人不是对方当事人,而是时间,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维持治疗必须的医疗费,否则,一个生命可能无法挽回。援助律师夜以继日的工作精神,多方请求的真诚态度,赢得了医院的信任,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所有的这些才成就了下面的成功:及时取得了先予执行款,获得了10天的宝贵治疗期,挽救了一条年轻的生命,赢得了一审的胜诉。

  办案单位   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办案人     朱晓双(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       朱晓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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