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65001"%> 郑张芬诉高瑞国抚养费纠纷法律援助案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案例选编
首页
法制宣传
司法考试
律师管理
公证管理
基层工作
司法鉴定
社区矫正
劳动教养
法律援助

案例选编
首页>案例选编>文章
郑张芬诉高瑞国抚养费纠纷法律援助案
字体:[ ]发布日期:2008-08-29浏览次数:

  【案由】

  郑张芬诉请其非婚生儿子的生父高瑞国承担抚养费并解决儿子的户口落实及就学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郑张芬,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顺泰乡泛浦村。

被告高瑞国,男,1971年1月 28 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东山办事处下埠村城甲巷58号。

1997年1月中旬,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2月14日,他俩订立婚约即开始同居生活。不久,原告怀孕,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中,被告逐渐嫌恶原告系山里人,憨厚老实,因而处处刁难原告。1997年底,被告及其母亲将有孕在身的原告赶出家门。1998年3月23日,原告在娘家所在地的瑞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生育一子,取名高郑德。接着原告回娘家坐月子调养。1998年4月,原告带着儿子回到被告家生活,但被告家人却对原告故意找茬,无故辱骂。同年5月,原告姐姐和母亲来看望原告,被告的母亲口口声声称孩子非高家血脉,趁势将原告及亲戚赶出家门。此后,被告对原告母子从未过问,也一直没有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由于原告娘家家境困难,原告没有工作收入,无法承受儿子的抚养费。从高郑德出生之日起,其抚养费都靠原告的亲戚朋友接济,原告母子陷入困顿。

2004年,七岁的高郑德已到入学年龄。4月下旬,原告郑张芬因儿子上学需要户口,到高郑德出生的瑞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办理出生证明。但医院竞答复称当年原告郑张芬所生的是一女婴。根据医院1998年3月23日的登记,顺泰乡泛浦村妇女郑张芬在该院产下一女,孩子的“父亲栏”空白。这样,办理出生证明事项便予以搁置。原告情急之下,向瑞安市妇联求助。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妇联常年法律顾问虞爱萍了解案情之后,极为同情,建议原告向瑞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表示自己愿意接办。

2004年5月20日,原告郑张芬向瑞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孩子的父亲高瑞国承担抚养费并解决儿子的户口落实及就学问题。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指派虞爱萍律师办理该案。

  【承办过程】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研究分析了整个案情,决定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开展代理工作:

一是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原告郑张芬哪些请求是合理的,哪些请求是不合理的,以使当事人能合法地主张权利;

二是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关键事实即孩子的性别,以及孩子确实系原告郑张芬与被告高瑞国之子;

三是积极地与被告高瑞国及所在村村委会的协调和沟通,晓之以法(理),动之以情,防止发生过激行为,并尽可能使被告在事实面前承认亲生孩子并承担责任;

四是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为原告代理诉讼。

根据上述筹划,援助律师在炎热的夏天5次下乡深入到马屿镇人民政府、顺泰乡人民政府、原告所在村村委会等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还走访了30多位村民,证明郑张芬1998年3月23日所生所养确系一男婴,医院原始登记属于粗心错登。在掌握足够证据之后,承办人虞爱萍三次到瑞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与医院进行交涉。在充足的证据面前,瑞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04年7月9日对该婴儿的原始登记进行更改并出具出生证明。但更改后的孩子出生证明“父亲栏”仍然空白。

接着,援助律师还走访了被告高瑞国的邻居,得知原、被告在1997年间同居生活,并确实见过原告怀孕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援助律师请求瑞安市妇联的支持,派员偕同她们在被告所在地东山办事处妇联主席的陪同下,多次与被告进行交谈,要求其正视事实,给付孩子抚养费并上报落实户口问题。经办律师的晓之以法(理),动之以情,终于使被告高瑞国承认与原告郑张芬曾经同居的事实,但被告否认孩子系其亲生。于是援助律师又走访了东山下埠村村委会。根据村干部提示,1998年高瑞国曾因与郑张芬未婚先孕被东山办事处计生办处罚过。对此,被告又予以否认。承办人虞爱萍又到东山办事处展开调查。东山办事处计生办工作同志回答说,以前罚款单据存根均在瑞安市档案局存档;承办人虞爱萍又跑到瑞安市档案局。瑞安市档案局工作人员称2000年以前的乡镇档案由各乡镇自行管理,不在档案局。援助律师又赶回东山办事处计生办,与计生办同志一起翻阅了几个小时,惟独没有1998年的罚没收据。最后确定为办事处搬迁时导致票据存根遗失。

2004年11月14日,援助律师代理原告郑张芬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法院受理此案后,采纳申请,带原、被告及孩子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证实,该孩子系原、被告亲生儿子。经过两次庭审,承办承办人虞爱萍根据事实与法律,以娴熟的业务技能捍卫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05年7月5日,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儿子高郑德由原告郑张芬抚养成人,被告高瑞国给付原告抚养费52000元,该款分别于2005年7月20日、2006年2月6日前各支付26000元;二、双方为亲子鉴定支出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三、本案的诉讼费用5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250元,由原告郑张芬负担250元,被告高瑞国负担1000元。

  【承办结果】

  法院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没有主动如期履行给付抚养费。援助律师为此继续向原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005年7月25日,援助律师代为申请执行。不久,该案款到位。

2006年2月10日,援助律师再次为原告执行如数案款。

自此,援助律师的援助工作结束。但承办人虞爱萍具有高度社会责任心,总觉得案了事未了,仍然牵挂着原告母子的那种淳朴与贫穷。虞爱萍考虑到原告母子生活困难,居住条件极差,多次要求瑞安市妇联帮助原告母子申请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为高郑德申请助学凭证。她还先后多次送衣服、生活日用品接济其母子,以解燃眉之急。

几经努力,功夫不负有心人。2006年原告母子经市民政局审核批准,获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每月可得300元生活补助;高郑德获得了助学凭证免费上学;在此之前的2004年9月,因案件还在办理过程中,顺泰乡中心小学按规定要求高郑德缴纳集资费。虞爱萍再次求助瑞安市妇联与马屿镇、顺泰乡政府协调,照顾生活特别困难的原告母子免缴孩子上学集资费;现高郑德的户口也落实到了顺泰乡泛浦村。

历经三年的法律援助,原告母子的法律障碍与困难,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原告母子深切感受到国家有法,政府有爱,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援助律师的无私帮助,原告更是赞不绝口。一起成功的法律援助,同时也使援助律师感受到国家设置法律援助制度的科学与合理,感受到律师职业为创建和谐社会献身出力的神圣。

现承办人虞爱萍工作之余,还时常关心原告母子的生活与学习困难,送衣裳,送生活与学习用品,情同姐妹。最近,她响应温州慈善大会“关注民生”的号召,发动几位同仁一起关爱母子,并宣讲法律知识,决心使之鼓足信心,走出困顿的阴影。原告孩子的学校师生反映:孩子变得信心足了,学习兴头高了,进步快了。孩子自豪地宣称:自己没有爸爸,但有几位非常疼爱他的姑姑!

  【案件点评】

从接手该案至最终解决原告的所有问题历时三年,可谓跑酸双腿,耗尽心血,付出很多。但能最终看到郑张芬母子过上平静安定的生活,感到由衷的欣慰与满足。律师的社会责任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一个成功的律师,首先要具备对国家、对人民高度的责任心!

成功的法律援助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均起到巨大的作用。本案正是由于法律援助中心等有关部门的介入,援助律师高度社会责任感与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使她不辞辛劳、历经曲折的多方协调、积极调查取证和据理力争,最终才使孩童高郑德的今后生活与义务教育有了着落与保障,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这起法律援助案件的圆满办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为瑞安的法律援助工作和律师队伍树立了“真心为民”的好形象。因为消息传开以后,不但马屿、顺泰、东山干部群众一片叫好,瑞安市政协部分委员,也为援助律师虞爱萍的无私奉献发言赞叹!

  办案单位 瑞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办案人    虞爱萍(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邮箱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291号 司法考试办:88368889 88369543 法律援助:12348
版权所有:温州市司法局 Copyright © 2002-2008 策划设计:温州瑞星科技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