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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诉吴某返还财产法律援助案
字体:[ ]发布日期:2008-08-29浏览次数:

  【案由】

  归正人员钟某因服刑期间其合法所有的住房被债权人非法占有,而在归正之后要求吴某返还其住房。

  【案情简介】

  2005年2月21日,鸡年春节刚刚过完,家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余南村的归正人员钟某就急匆匆地来到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跪地向工作人员哭诉自己的遭遇,称因自己服刑前的房屋被他人非法占有,现已无家可归,流入街头,祈求援助中心为他主持公道。

  2000年7月,钟某的父亲离家出走前,将其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产的方式分给3个儿子所有,并约定“父债子还”,所欠的债务由3个儿子分别承担。钟某作为幼子分得了坐落于龙港镇余南村270号的1间二层楼房,并承担下3万元的债务。2002年3月26日,钟某因犯强奸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0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在钟某入狱后不久,债权人吴某以钟某未履行债务为由,乘机占有了钟某分得的房屋。钟某刑满释放回来,见房屋被占,要求吴某返还但屡遭拒绝,由此产生纠纷。不得已,钟某三番五次到村、镇及有关部门信访,均无果而终。无奈之下,听说法律援助中心专门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一贫如洗的钟某便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前来求援。

  【承办过程】

  “民情重于山”。苍南县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案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制订了“调讼结合,先调后讼”的援助方案,先将案件移交给龙港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以非诉方式予以法律援助。该工作站接案后,指定人员,设定方案,来回奔波,从中斡旋。吴某却不以为然,强词夺理,放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钟某不还钱,休想让其搬出”。吴某还一不作二不休,拿钟某过去所犯的强奸罪错四处宣扬,无端进行谩骂侮辱。调解不成后,苍南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由非讼调解转为进行诉讼,指派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武和蔡步存承办该案。

  “不打无准备之仗”。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反复疏理案情,重新深入实地调查取证,掌握诉讼的主动权。2005年3月10日,援助律师向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递交了民事诉状。在法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该房屋所座落的位置上。吴某以该房屋没有编门牌为由,否认自己有非法占有钟某房屋的行为,辩称自己所住的并非钟某诉请的270号房屋,可对该房屋的来源及权属无法自圆其说。援助律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凭借余南村委会的证明、分家协议书等证据材料以及证人证言,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钟某就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吴某立即停止侵害,并向钟某赔礼道歉。

  案件再起波澜。判决后,吴某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此期间,吴某及其家人仍然我行我素,不停宣扬钟某过去的劣迹,并在街上对钟某进行拦截、围攻、谩骂。钟某忍气吞声,再次来到苍南县援助中心求助,临走前扬言如果对方再无理取闹,肆意侮辱,他宁可再进一次监狱。该中心工作人员一方面耐心劝导,教育钟某要理智对待,保持克制,不要有过激举动,不要再次做出违法犯罪的傻事;另一方面,及时同当地派出所联系,请派出所对吴某及其家人的行为进行制止。同时,该中心决定再次伸出援手,为钟某的二审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又一次在庄严的法庭上为钟某仗义执言。2005年8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吴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吴某置若罔闻,迟迟不履行判决。情急之下,钟某第三次来到苍南县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该中心急钟某之所急,依法为其申请强制执行,并多方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交涉。钟某感激涕零。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钟某拿回来了房子,但并未过上安居乐业的日子,矛盾悄然激化。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吴某及其家属对钟某的侮辱谩骂始终没有停止,路见钟某便将其拦住,开口闭口骂钟某是强奸犯,有几次甚至将钟某的衣服扯破,把人抓伤。虽经派出所出面教育、干预,但效果甚微,钟某还是有家难回。出于对苍南县援助中心的信任,钟某第四次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哀求援助中心想想办法,帮人帮到底。

  苍南县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没有推诿、气馁和放弃,及时召开案情分析会,寻找策略,决定从根源上入手,彻底解决钟某和吴某之间的陈年纠纷。非讼调解再次启动。2005年12月16日,该中心工作人员在龙港镇司法所的配合下,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邀请了派出所、法院以及当地村委会成员参与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中心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劝导其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拿回欠款,同时也要考虑钟某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还款宽限期。“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吴某同意不再干扰钟某正常的生活,钟某也答应在3年时间内偿还所有债务。纠纷最后圆满地解决。

  【承办结果】

  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的通力协作,归正人员钟某终于搬进了自己的房子,过上了正常生活,困扰他一年多的问题也终于妥善得到解决。2007年3月,钟某第五次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神采飞扬,并带来了一封感谢信和一块写着“天道酬勤”四个大字的牌匾,并告诉中心工作人员,自己已经安居乐业,住房已经完全拥有,并找到了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感谢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他所做的一切。

  【案件点评】                           

  本案一波四折,案件典型,过程曲折,事迹感人,引人入胜。从受理、调解、一审、二审、执行,直到纠纷彻底解决,凸现了法律援助中心维护弱势群体的坚强决心。首先,体现了以人为本。归正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回归社会后会遇到各种问题,可能来自他们自身的,也可能是来自社会的。如果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对归正人员加以歧视,有悖于“应援尽援”的精神,帮教安置就成了一句空话,不利于他们的进一步归正转化。其次,援助律师认真负责,准备充分,为胜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三,方法得当。采取调解与诉讼“两条腿”走路,有利于案件及时、有效解决。尤其是非诉调解,省时、省力,节约成本,不伤和气,便于履行。虽然本案第一次调解没有成功,但无疑为今后开展类似的非诉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和有益探索。

  办案单位  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

  办案人    李洪武、蔡步存(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      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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