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65001"%>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初审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办事指南
首页
法制宣传
司法考试
律师管理
公证管理
基层工作
司法鉴定
社区矫正
劳动教养
法律援助

办事指南
首页办事指南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初审
字体:[ ]发布日期:2009-10-21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初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指南:

  办理机构:温州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办理地点:温州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温州市学院中路291号)

  联系电话:0577-88369339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设立依据: (1)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2) 浙江省司法厅浙司[2005]203号文件第二点:为充实下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加强对司法鉴定的管理,根据“两规章”有关规定,省厅决定委托各市司法局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下列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审核登记初审……

  申报条件:⑴有自己的名称、场所;

  ⑵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司(2006)62号]

  ⑶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⑷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司法通[2006]57号)]

  ⑸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⑹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⑺设立主体要具备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司(2006)62号]

  申报材料:⑴申请表;

  ⑵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⑶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⑷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⑸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⑹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⑺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⑻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⑼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办理程序:1、经办人及时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处长。

   2、处长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分管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上报省厅。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参照本程序办理。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初审”流程图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                                                 ↓

申请材料齐全(或者补正)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办人在受理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处长审核,处长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分管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上报省厅

表格下载: jgdj.doc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邮箱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291号 司法考试办:88368889 88369543 法律援助:12348
版权所有:温州市司法局 Copyright © 2002-2008 策划设计:温州瑞星科技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