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65001"%> 公证员执业申请初审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办事指南
首页
法制宣传
司法考试
律师管理
公证管理
基层工作
司法鉴定
社区矫正
劳动教养
法律援助

办事指南
首页办事指南
公证员执业申请初审
字体:[ ]发布日期:2009-10-21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公证员执业申请初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指南:

  办理机构:温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办理地点:温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温州市学院中路291号)

  联系电话:0577——88372381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设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申报条件:

  一、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申报材料:(一般任职)

  一、《温州市公证员任职报审表》(含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个人简历、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二、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

  三、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四、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特许任职)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程序:1、经办人及时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处长。2、处长对经办人提交的初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厅。

  附:1、公证员任职报审表(一般任职)

         2、公证员任职报审表(特许任职)

表格下载: (一)公证员任职报审表(特许任职).doc
(一)公证员任职报审表(一般任职).doc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邮箱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291号 司法考试办:88368889 88369543 法律援助:12348
版权所有:温州市司法局 Copyright © 2002-2008 策划设计:温州瑞星科技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