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65001"%>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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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核
字体:[ ]发布日期:2009-10-21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指南:

  办理机构:温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办理地点:温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温州市学院中路291号)

  联系电话:0577——88372381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设定依据: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申报材料:

   一、原公证机构同意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意见。

  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的推荐意见。

  办理程序:1、经办人及时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处长。2、处长对经办人提交的初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对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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