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65001"%>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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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审
字体:[ ]发布日期:2009-10-21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指南:

  办理机构:温州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州市学院中路291号司法局后楼2205室

  联系电话:0577- 88368816 0577-88369543

  办理时限:资格申请初审时间以当年温州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上规定的时间为准。

  设立依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地(市)司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申报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品行良好的,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报材料: (1)《××××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可从浙江省司法厅网站下载);                                                                                                                          

  (2)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3)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二份);

   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或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应试人员,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A4纸二份);

   (4) 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A4纸二份);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办理程序:1、经办人在司法部、省司法厅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受理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员的申请。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予以受理,在规定期限内报处长。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提出不予受理的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报处长。

         2、处长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监督、指导。有特殊情况,请示分管局长或省厅后决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意见,报分管局长,同时报省司法厅备案。对予以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后,上报省司法厅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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