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随着司法鉴定收费的明码标价,如医疗纠纷鉴定费定为4300元/例,司法鉴定逐渐受到市民的关注和青睐,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新的途径。
医疗纠纷让司法鉴定“浮出水面”
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到底是合理的医疗风险还是医疗过失?患者有没有被错诊、漏诊和误诊?当碰到这些医疗纠纷时,患者一般通过以下常规途径来解决:直接找医院协商;向卫生部门申请,请医学会鉴定;直接上法院起诉。从今年10月份开始,我市解决医疗纠纷又有了第2种途径: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引入了第三方人民调解机制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除此之外,司法鉴定不失为一种快捷、公正的途径。
对于司法鉴定,相信不少市民从2007年轰动一时的“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案”医疗事件中,第一次对其有了最初的印象。2007年11月22日,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送到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分院。由于丈夫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在抢救了3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法医临床鉴定。最后鉴定结果为:患者死亡与医院诊疗不足无明确因果关系。
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发生率的提高,司法鉴定也逐渐“浮出水面”,让不少掉在医疗纠纷“漩涡”中的患者突然发现:原来解决医疗纠纷还有这样的一个途径。而一些医疗纠纷往往也能通过司法鉴定,能更快捷、公正地得到解决。也就是当医疗纠纷还未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时,患者可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取证、鉴定,节省了很多中间环节。
据了解,司法鉴定一般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其中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不能忽视功能性损伤的司法鉴定
在生活中,当我们受到一些人身健康上的侵犯时,如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伤残问题,都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得到解决。从事15年精神鉴定的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所长李方敏提醒,当人身健康受到侵害时,一般人可能会想到身体上,即器质性的损伤,往往没有想到心理上的——也就是功能性损伤。
几个月前,在瑞安务工的贵州人张女士在过马路时被车撞成重伤。经医院救治后,得到少量的医药费赔偿,这起事件也就不了了之。但过了不久,她家人发现她变“傻”了:常常目光呆滞、情绪低落、反应迟钝、记忆力减退。这不仅影响到了她的日常生活,连工作也丢了。张女士认为是那次车祸把自己的“脑子撞坏了”。于是,张女士和其家人一直为赔偿问题费劲奔
走,但一直没有结果。后来通过法律援助,才找到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张女士由于车祸造成躯体伤残外还伴有中度智能减退,从而得到2万元的赔偿。
短短的几年间,司法鉴定也逐渐揭开“神秘面纱”,逐渐被广大市民所接受,目前所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多。如作为我市专业的精神病类司法鉴定机构——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平均每年要鉴定100多例案件,其中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病类案件占了39%。李方敏介绍,在接受鉴定的案件中,鉴定出精神问题的占了95%,主要包括智力损伤(包括智力下降、记忆力下降等),或伴发精神障碍。
温州的司法鉴定发展可以说是和全国同步。早在2002年,我市就诞生了首家司法鉴定机构——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首次规范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标志着司法鉴定法制化、社会化的全面开始。2006年1月份,我市成立了首家民营司法鉴定机构——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目前,我市可接受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有以下4家: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瑞安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做精神损伤鉴定的有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温州浙南司法鉴定所两家。
司法鉴定对医疗行为是种促进
司法鉴定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无疑是一种促进。因为同一个案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不是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可能会认定医院有过错。
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主任邵黎明举了个例子:在产妇生产过程中,一开始,产妇及其家人可能会要求剖宫产,但医生会坚持有条件的自然顺产。但在自然产过程中,产妇却发生羊水栓塞等症,导致产后大出血;在不得已情况下,医生只好切除产妇子宫。于是,纠纷就产生了:医生有无过错?这起医疗纠纷如果让医疗事故鉴定委员鉴定,只会鉴定这不是一起医疗事故,只算分娩并发症。但司法鉴定可能会认为医生在处理整个分娩过程中有过错,如:预防措施、告知义务等)。这似乎预示着:司法鉴定似乎是打开了医疗纠纷中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一直牢牢盖住的鉴定“黑箱”。
对此,邵黎明认为,这是对司法鉴定的误解。司法鉴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并不会站在患者与院方任何一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只鉴定这是不是一起医疗事故,用的是卫生系统的标准;而司法鉴定则是按法医鉴定的办法,它认为:一、有没有不良后果;二、医方有无过错;三、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所以,无论是对患者还是医院来
说,司法鉴定是目前所有医疗纠纷(解决办法)中有效的救济途径。在司法鉴定的角度来说,患者和医院关系,就是一种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个关系从患者就诊开始就成立了。患者作为消费者,接受的是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医院有义务保障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权,患者有义务配合医院的医疗工作,不得隐瞒病情,不得虚假陈述,不得拒绝治疗。
不过,邵黎明也坦承,由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刚刚起步,往往有很多现实的障碍,在做医疗纠纷(过错鉴定)时,他们考虑异地的医疗纠纷的鉴定为多。目前,他们平均每年受理十来个医疗纠纷案件。
当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于医患双方医疗知识不对等,患者往往对医院缺乏信任,对一些医院内部的调解,甚至医学会出面的调解都不接受,医患双方往往损耗较大的时间和精力在进行“拉锯战”。而如果通过司法鉴定,那么事情可能变得较为简单。
邵黎明介绍,每年他们都接到上千个司法鉴定咨询,平均每个月有近80个咨询,其中每个月就有2个是医疗纠纷。他发现有不少患者就是在做“无用功”,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案”医疗事件。往往是司法鉴定一介入,很多复杂的医疗纠纷马上会得到化解。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司法鉴定是一家独立的机构,不依附于任何一方,真正体现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使患者产生信任,容易冷静下来。
那么当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及其家人如何更有效地争取自己的权益呢?邵黎明给大家提出以下建议:首先一定要冷静、理智地看待事件,把完整的病历、辅助检查材料从院方复印过来,然后找专业人员,如律师、医生、司法鉴定人员等咨询,听听他们的意见,寻找合理、合法,又切实可行的方法解决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