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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日期:2009-12-01浏览次数:

温司〔 2009 〕30 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管理,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推进全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和《温州市志愿者协会章程》,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志愿服务为基础,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不为报酬,无偿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活动。

  第二条 温州市法律援助志愿者支队作为温州市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纳入温州市志愿者协会的统一管理。各县(市、区)法律援助志愿者大队要在成立之后作为团体会员尽快加入当地志愿者协会。

  第三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范围

  1、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2、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3、代拟法律文书;

  4、配合市、县(市、区)司法局、志愿者协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及时解决涉法社会矛盾;

  5、接受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6、积极参加市、县(市、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和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

  第四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具有奉献精神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五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1、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2)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4)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志愿者的其它权利。

  2、法律援助志愿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4)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条 申请加入与退出

  1、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2、加入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可在温州市司法局网站下载或向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索取申请表,填报后向各法律援助志愿者大队递交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成为志愿者。

  3、志愿者退出本组织或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的,需向各法律援助志愿者大队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

  1、各法律援助志愿者大队在所属法律援助中心的组织下实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法律援助志愿者自行开展服务活动,须经所属法律援助志愿者大队审核。

  2、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给予相应奖励。

  3、不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具体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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