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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温州市法律援助志愿者支队的通知
字体:[ ]发布日期:2009-12-01浏览次数:

温司发〔 2009 〕114 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有关单位:

  为了积极引导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行为,保障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的权益,实现全市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和《温州市志愿者协会章程》,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温州市法律援助志愿者支队,作为温州市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结构

  市本级设立温州市法律援助志愿者支队,下设13个大队(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设立若干大队),各大队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队。法律援助志愿者支队作为温州市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纳入温州市志愿者协会的统一管理。吴林勇同志任温州市法律援助志愿者支队支队长,徐雪芬同志任副支队长。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视情况由正副主任兼任法律援助志愿者大队正副队长。

  二、服务内容

  1、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2、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3、代拟法律文书;

  4、配合温州市司法局、共青团温州市委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及时解决涉法社会矛盾;

  5、接受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6、积极参加温州市司法局和温州市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

  三、组织管理

  1、温州市法律援助志愿者支队制定全市法律援助志愿工作作出年度规划、进行志愿者申请和退出备案、加强业务指导、组织全市性法律援助志愿活动、奖励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集体和个人。

  2、各法律援助志愿者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志愿者日常服务活动。

  3、法律援助志愿者自行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须经各法律援助志愿者大队审核,并报所在区域法律援助中心批准。

  附件:温州市法律援助志愿者支队及下属大队名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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