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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评估制度》的通知
字体:[ ]发布日期:2009-12-01浏览次数:

温司发〔 2009 〕110 号

市劳教所、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温州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评估制度》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温州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评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实效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市行政市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法制处具体负责组织我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评估工作工作。

   第二章  清理

  第四条 法制处应当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

  具体的清理工作由法制处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适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清理责任部门应当坚持“开门清理”的原则,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查应当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三章 评估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是指对我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法制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评估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

  具体的评估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按照“谁执行、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要求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包括:

  (一)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达到制定的目的,是否实现了制度设计的预期管理效果;

  (二)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废止,或者进一步修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评估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温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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