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
| 字体:[ 大 中 小 ] | 发布日期:2009-07-03 | 浏览次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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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明确将医患纠纷引入人民调解工作范围,这是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一项举措,将对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该《办法》主要体现三方面特点:
一是积极预防。《办法》强调了预防的积极意义。要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医疗安全,一旦出现医疗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纠纷,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规范处置。《办法》规定在化解医疗纠纷中,引入保险理赔机制和人民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介入的形式,增加医疗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专业性和规范性。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并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患方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应配合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做好稳定和教育工作,应医患双方或者一方请求参与医疗纠纷处理;市和县(市、区)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是各司其责。《办法》规定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强医院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建立了具体的制度和工作规范,明确调委会在受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的调解申请后,要履行调解处理职责:包括收集资料,组织医疗纠纷调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防止矛盾激化;分析纠纷形成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提供咨询服务等,并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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