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认真做好警用摩托车报废工作的通知 |
| 字体:[ 大 中 小 ] | 发布日期:2010-03-04 | 浏览次数: | |
|
温司发〔 2010 〕25 号
各有关县(市、区)司法局,市劳教所,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公布的《摩托车报废标准规定》(第33号令)及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第89号令)的相关规定,摩托车使用年限为8—10年。市局机关、市劳教所、相关县(市、区)司法局于2002年以前购置的警用二轮摩托车已达到报废年限标准。按规定对没有及时年审或超期无法年审的车辆上路行驶的,公安交警部门将强制扣留车辆并强制报废,对驾驶员处以200-2000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如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负全部责任。为了确保行车安全,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经市局研究决定,做如下通知:
一、由相关单位对使用到期的警用摩托车全部收回报废。即将车收回后送当地车辆报废回收单位,办好报废手续,然后将行驶证、号牌、回收证明送省公安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后手续复印件报市局计财处。
二、对经公安车管部门年审通过的摩托车可以继续使用,但要将年审合格的手续报市局计财处备案。
三、请各相关单位在2010年3月31日前将摩托车收回工作做好,4月底前将报废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并报市局计财处。
四、对逾期没有处理好的单位,一旦发生事故将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予通报。
联系人:林海武,联系电话:88360907。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