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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百分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03浏览次数:

  温司发〔 2010 〕51 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温州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百分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温州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百分制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推进我市司法鉴定事业的可持续和规范化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隶属于本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考核内容:1.政治、业务学习情况;2.机构建设情况;3.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4.规范化执业情况;5.中心工作及其他。

  三、考核计分标准:实行百分制考评。具体内容与指标见每年度的《司法鉴定百分制考核细则》。

  四、考核结果:考评分四个档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按百分制计,考评总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9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时间:市级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1-12月份进行。考核的实施通常由市局组织管理人员并视情吸收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参与进行。

  六、奖惩办法:当年出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人助理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被投诉,经查实,且造成重大影响的,通报批评;考评分低于60分的机构,在本市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权限将由市局报省司法厅依法处理。凡机构当年有过一次以上全市(或全省)通报批评的,或者其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助理违反执业规则、职业道德以及执业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取消该机构年度评优资格。考评90分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由温州市司法局给予表彰;综合得分突出的优秀司法鉴定机构,将由市局推荐给省司法厅给予表彰。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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