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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通知公告
关于2010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项的公告
字体:[ ]发布日期:2010-07-15浏览次数:
 

依据司法部、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现就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360分;符合放宽地区报名条件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

二、资格申请时间及地点

达到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请于2010723日至730日上午9001100,下午230500(双休日除外)到温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地址:学院中路291号市司法局408室)办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相关手续。

三、放宽考生的申请程序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温州报考的申请人,即日起至727日止,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温州市司法局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大学毕业后本人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资格申请人,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申请材料

1)《2009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申请表要如实填写并经有关单位签署意见;

2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三份);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或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A4纸三份);

     4)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三份);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四张。其中三张贴在申请表上,一张用于制作证书(照片背面居中用圆珠笔写上准考证号和姓名)

请申请人员相互转告,及时办理申请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联系电话:88369339  88368816

 

        附件: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温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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