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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日期:2010-07-19浏览次数:

  

温司发〔 2010 〕62 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法办:

  为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水平,拓展我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活动的深度和广度,较好的完成“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任务,现就做好全市2010年度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与条件

  (一)申报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必须是已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活动,且已被命名为县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村(社区)。

  (二)依据《关于印发温州市“民主法治村(社区)”评分标准的通知》(温司发〔2009〕94号)确定的《温州市“民主法治村”评分标准》和《温州市“民主法治社区”评分标准》,经自评,总分达到90分以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当年不得申报市级“民主法治村”:

  (1)村两委成员有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党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村党组织、村委会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

  (3)发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的;

  (4)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发生贿选或宗族、宗教、宗派、黑恶势力干扰选举的;

  (5)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重伤、爆炸、放火、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案件或严重影响经济秩序的案件;

  (6)发生“法轮功”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的;

  (7)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

  (8)违反计划生育被一票否决的;

  (9)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未达标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区,当年不得申报市级“民主法治社区”:

  (1)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党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发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的;

  (3)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重伤、爆炸、放火、强奸、劫持等严重刑事案件或严重影响经济秩序的案件;

  (4)发生“法轮功”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的;

  (5)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

  (6)违反计划生育被一票否决的。

  二、申报程序与方法

  (一)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工作由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方式进行,在自查、自评基础上,经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和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后,上报市司法局。

  (三)市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将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结合各申报单位平时工作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予以命名表彰。

  三、指标分配

  拟命名100家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具体创建任务数见附件1)。各地必须完成创建任务数。各地申报的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数可以超出任务数,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均可授予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不受任务数所限。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申报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努力提升“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质量,确保创建活动有效开展。

  (二)各地在申报过程中,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既要考虑基层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的整体情况,又要考虑申报单位的先进性和典型性。

  (三)申报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单位,要认真填写“温州市‘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审批表”(附件2),同时根据《温州市“民主法治村”评分标准》和《温州市“民主法治社区”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将申报审批表(经验材料可附表内,也可另附表后)、自评表一式4份上报。各县(市、区)审核后于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司法局。各地在上报书面材料的同时,须提供电子版材料。

  联 系 人:欧世楷  邓爱丽

  联系电话:88372892  88363700

  电子邮箱:wzspfb@163.com

  附件:1、2010年度温州市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任务表

   2、温州市“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审批表

 

 温州市司法局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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