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65001"%> 薛瑞萍财产继承纠纷案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案例选编
法制宣传
司法考试
律师管理
公证管理
基层工作
司法鉴定
社区矫正
劳动教养
法律援助
便民资料

案例选编
首页案例选编
薛瑞萍财产继承纠纷案
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11浏览次数:

  【案由】

  财产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受援人:薛瑞萍,女,汉族,1960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宣城市雷河发展区东方化工厂。

   薛瑞萍系湖北籍外来务工人员,于2007年认识了徐华栋,徐华栋年老且孤身一人无人照顾,薛瑞萍出于同情于2008年开始,全心全意照顾徐华栋。在照顾徐华栋的过程中,徐华栋逐渐对薛瑞萍产生了感情,希望薛瑞萍嫁为其妻以便照顾余生及料理后事。2008年3月18日,徐华栋为表示对薛瑞萍的诚意,主动写下《我的财产归属给谁继承的遗嘱书》,写明将坐落于新桥街道8组团7幢102室的房屋及屋内电器设备、银行存款、友人借款凭条等财产由薛瑞萍继承。于同年4月16日,薛瑞萍和徐华栋登记结婚。薛瑞萍因担心徐华栋去世后与其亲属发生纠纷,主动到社区居委会将遗嘱备案。后社区居委会通知了徐华栋的姐姐徐秀玲,并将一份遗嘱交给她。之后徐秀玲找到了五十几年从未出现的徐华栋前妻的三个子女,即三位原告。4月21日其子女以治疗为名将徐华栋带走,于次日签署了第二份遗嘱。5月11日徐华栋去世。随后三原告于6月2日对薛瑞萍提起诉讼,引发了这起继承纠纷。薛瑞萍作为一名外来务工的妇女,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弱、经济又困难,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时手足无措,经人提醒想到了法律援助,来到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用法律手段来为自己的遭遇求得公平解决。

  【承办过程】

  2008年6月30日,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薛瑞萍的申请。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名同为湖北籍的在婚姻家庭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浙江天白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小华办理此案。

   援助律师接手此案后,马上介入案情,向薛瑞萍和徐华栋的住所地的居委会、派出所、邻居等了解案情。通过细致的证据调查和案件分析,律师向法院提出原告的主体资格不符、委托手续、遗嘱涉嫌造假等答辩意见。经开庭审理,原告吴云燕、吴云月、吴云奇以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于7月23日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7月29日,三原告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和事实提起诉讼。

  9月28日,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收到薛瑞萍的援助申请,鉴于此案的连续性、复杂性,中心再次指派浙江天白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小华办理此案。

  援助律师在再次接手这个案件后,多次走访当地的居委会、医院、老人院了解相关情况,通过积极地调查取证和细心地分析案情,确定本案的焦点在于三原告的主体资格和两份遗嘱的认定。援助律师认为三原告根本不具有主体资格,经调查发现三原告吴云燕、吴云月、吴云奇与徐华栋的子女徐耘野、徐耘原、徐耘弛的名字有较大的差距,且三原告自1959年徐华栋与其前妻离婚后五十几年来没有任何联系,在徐秀玲得知徐华栋写下遗嘱的几个小时之后却突然出现。律师就此展开深入调查,苦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另一方面律师对三原告提供的遗嘱的真实性产生质疑。该遗嘱是在徐华栋被其突然出现的子女带走的第二天出现的,其子女在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出现,突然出现后,徐华栋立即相认并写下遗嘱的可能性不大。随即,援助律师申请法院作笔迹鉴定,结果笔迹确属真实有效。援助律师又对遗嘱的合法性展开调查,认为立遗嘱时,徐华栋已病危,很可能神智不清,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由徐秀玲外甥沈金淼作代书人、徐秀玲作见证人。徐秀玲在三原告没出现前是徐华栋唯一的亲人,若三原告没出现,她即是唯一继承人,显然和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不应作见证人。而在代书过程中,代书人沈金淼一人去打印店打印,而后让徐华栋、徐秀玲签字。徐华栋没有看过打印出来的遗嘱稿,徐秀玲也没有见证打印的过程。可见这份代书遗嘱存在明显的瑕疵,据此律师向法院提出该遗嘱无效。

  诉讼期间,三原告对薛瑞萍持有的《我的财产归属谁继承的遗嘱书》提出质疑。遗嘱书的内容为徐华栋本人年岁已高,身体常觉不适,生活无法自理,为托付后事,在有生之年自愿将房屋划归其妻薛瑞萍名下,将其银行存款、债权、家用电器都划归薛瑞萍所有。三原告认为,该遗嘱书约定从立书之日起生效,被继承人和继承人都签字摁印,从内容和形式上看都不属于遗嘱。而对于这个名为遗嘱的“遗嘱书”,援助律师认为其实质是遗赠抚养协议,并且其效力优于遗嘱,原因如下。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而此“书”却有双方签字;遗嘱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而此“遗嘱书”约定从立书之日起生效;遗嘱一般是无偿的,而此“遗嘱书”的主要内容是向薛瑞萍托付余生,显然是双务的、有偿的。

  瓯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本案也是非常重视。由于案件复杂,先后组织2次开庭,多次调解。前后历时三年,迟迟没有判决。2010年2月11日,瓯海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到庭调解,才使此案最终达成令双方满意的结果。

  【承办结果】

  本案经法院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继承人徐华栋的遗产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8组团7幢102室的房屋由原告吴云燕、吴云月均等继承;被继承人徐华栋的遗产银行存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由被告薛瑞萍继承;双方所主张的被继承人徐华栋的两笔债权及其相关权益由吴云燕、吴云月、吴云奇均等享有;吴云燕、吴云月自愿于2010年3月1日前支付薛瑞萍现金人民币12万元;吴云燕、吴云月、吴云奇、薛瑞萍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中,薛瑞萍不辞辛劳照顾年老孤苦的徐华栋,两人产生感情并建立婚姻关系,薛瑞萍的合法权益理应予以保护。而徐华栋三个子女,五十几年没有尽过一点赡养义务,却在其父过世后出现争夺遗产。作为一起由保姆变成妻子再变成继承人进而引发继承纠纷的案子,对于“保姆”妻子,社会一直存在偏见,因而在薛瑞萍维权的道路上,受到了来自社会、亲友的各种质疑、歧视和不公待遇,法院也是久拖不判。援助律师就是在这种社会歧见中冲破重重阻力,终于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为我市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和谐的深入建设,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和有益的探索。

   指派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

   援助人员   罗小华(浙江天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写 作 人   章蓓蓓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投拆咨询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隐私声明网站声明
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291号 司法考试办:88368816 法律援助:12348
版权所有:温州市司法局 浙ICP备06021094号 策划设计:温州瑞星科技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